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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贫困家庭学生克服生活困难,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有效提高学生整体素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教财[1994]35号)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岗位设立

  第六条  岗位设立分类: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分为两类:

  第一类,由各院、系、部、处出资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类,固定设岗,由学校勤工助学基金出资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岗位设立要求:

  (一)用工单位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二)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三)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四)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要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必要条件:

  第三章 招聘与录用

  第八条  第一类勤工助学,用人单位应与被用学生签定正式合同,一式两份,双方保存备查。所需的经费由用人单位从相应的项目中开支,用人单位负责人签章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第二类勤工助学,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规划,根据勤工助学基金情况,确定全校勤工助学岗位,再根据各学院和部门的设岗需求,下达勤工助学岗位指标。

  第九条  为了体现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办公室将用工单位的招聘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通过校园网、海报等渠道公开发布,便于学生选择报名。

  第十条  用工单位在录用时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贫困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的,贫困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可适当考虑其他同学参加。

  第十一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十二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由学生资助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时间,避免影响学生学业。各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用工时间(每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一天不超过6小时;一周累计不超过20小时;一个月累计不超过60小时。

  第四章 酬金发放

  第十四条  固定岗位酬劳标准每小时8元-10元,具体由用工单位根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和每月酬金额度确定。

  第十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劳酬每月发放一次(含学院、部门设置的临时岗位)。具体程序是:学生工作处每月初发布酬金申报通知,各用人单位根据通知要求上报,学生工作处完成审核汇总后将发放数据送财务处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随着校内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招生收费制度的改革将对学生生活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勤工助学工作显得更为重要。为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工作要广开渠道,不能只靠学校财政支持。各单位要积极想办法,多方筹措资金,使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活动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八条:研究生生活待遇的改善要与研究生培养体制的改革相联系,通过推进研究生“助研、助管、助教”等措施的实施,使研究生生活状况得到提高。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研究生生活问题能够妥善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