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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基层就业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文件要求,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负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与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对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四条 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最高金额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最高金额的,按照每年最高金额实行代偿。

  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二、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六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共634个县、市)。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①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②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申请及评审程序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学生申请。毕业生在与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或劳动合同后,向所在学院提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三方协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初审。各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核学生申请材料,为学生出具评审推荐意见。

  (三)学校评审。学生事务中心会同财务处、招生就业工作处审核各学院报送学生申请材料,确定我校毕业生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推荐名单。

  (四)公示名单。学生事务中心将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五)上报名单。6月20日和12月30日前,学生事务中心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推荐名单分两批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还款手续。推荐的代偿资助毕业生在与中国银行签订还款计划时,需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七)公布名单。学校接到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批复后,第一时间公布获资助学生名单,并向其发放或邮寄《北京理工大学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获准通知书》和《北京理工大学与获代偿资助学生就业单位联系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八)签订协议。收到代偿资助通知书15日内,获代偿资助毕业生将其所在就业单位签署后的《协议书》返还给学校学生事务中心。

  (九)实施资助。学校每年根据就业单位反馈信息向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后续拨款。收到财政拨款后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第九条 若毕业生毕业时无法确定具体工作地点,存在二次分配问题,毕业生可在就业后,从工作单位出具《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书》,在当年11月30日前,向本人所在学院提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就业协议(三方协议)、《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书》。按照第八条流程进行申请。

  第十条 获资助毕业生要于每年5月30日前将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邮寄给学校学生事务中心,经审批通过后,可继续享受当年的资助。

  四、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受助学生的管理,学校及各学院要建立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信息档案,并与就业单位和贷款毕业生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主动了解并定期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学校和经办银行及时掌握获资助学生的动态情况。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拨、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毕业生应及时向学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经办银行。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学生事务中心负责解释。原《北京理工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