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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应征入伍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3年起,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对应征入伍服役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施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从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第二章  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对每名毕业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第五条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最高标准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六条  学校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在校学习时间高于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 每年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学生事务中心资助办公室递交《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二) 资助办公室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三) 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交当地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四) 征兵办公室批准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五) 毕业生本人或委托家人等将《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寄送到学生事务中心资助办公室。

  (六) 学校在收到上述材料后汇总审核完成后,确定当年应征入伍毕业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及时将补偿代偿款发放至学生或电汇至银行偿还助学贷款。

  (七) 按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上报相关材料。

  第四章  预算下达、补偿或代偿的实施

  第九条  应征入伍毕业生和在校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 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学校先行垫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拨付至学校。

  (二) 学校在汇总审核无误工作完成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补偿学费的学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由学校代替学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凭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

  (三)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四) 如应征入伍在校生和毕业生补偿的学费不足以偿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学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并收回已发放代偿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理工大学学生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