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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社会捐助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鼓励优秀学生勤奋学习、努力钻研、积极进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科学合理管理社会捐助奖助学金,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北京理工大学社会捐助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会捐助奖学金是指国内外企业或个人本着支持中国高等教育,奖励优秀学生的目的,在北京理工大学捐资设立的奖学金,旨在鼓励优秀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二条  社会捐助助学金是指国内外企业或个人本着支持中国高等教育,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目的,在北京理工大学捐资设立的助学金,旨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自立自强,励志成才。

  第二章  评选范围、标准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社会捐助奖学金主要奖励北京理工大学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在设奖单位允许情况下,部分奖学金可以奖励特别优秀的一年级硕士生和博士生。

  第四条  社会捐助助学金主要资助北京理工大学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

  第五条  社会捐助奖助学金的奖助标准根据具体奖助学金协议而定,一般奖助标准在每人每年3000元至50000元之间。

  第六条  社会捐助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如下,每一项均要满足才可申请,其他申请条件依据具体奖助学金协议而定。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无不及格科目。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质健康测试达标;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所在宿舍卫生达标;6、申请社会捐助助学金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经过本学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7、社会捐助奖学金之间不能兼得,社会捐助助学金之间不能兼得,社会捐助奖学金与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社会捐助助学金与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不能兼得。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社会捐助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和评选委员会。

  第八条  社会捐助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长;2、捐资企业或个人代表;3、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人。管理委员会主席由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长担任。

  第九条  社会捐助奖助学金评选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2、捐资企业或个人代表;3、各学院院长;4、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办公室、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学校办公室、教务处、校友会办公室等部处负责人。评选委员会主席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十条 社会捐助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和评选委员会的职责如下。1、管理委员会职责:(1)拓展社会捐助奖助学金的资金来源;(2)审议社会捐助奖助学金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及使用计划;(3)审议社会捐助奖助学金管理使用情况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4)审核每学年的社会捐助奖助学金评选结果。2、评选委员会职责:负责组织社会捐助奖助学金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  社会捐助奖助学金评选委员会下设社会捐助奖助学金评选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社会捐助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办公室每年10月份发布评选通知,12月份完成评选和上报工作,次年1月份完成资金发放工作,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评选工作报告。

  第四章  申请及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社会捐助奖助学金评选办公室发布评选通知,学院成立社会捐助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人员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院办公室、辅导员、班主任等负责老师组成,学院评审委员会主席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学院评审委员会接收学生申请,开展院级评审,并进行院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学院社会捐助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将学院的评审结果报送学校社会捐助奖助学金评选办公室,办公室对候选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召开社会捐助奖助学金评审会或答辩会,以实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最终获奖获助名单。

  第十四条  学校社会捐助奖助学金评选办公室负责将校级评审结果在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社会捐助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和奖助学金设立单位审批。

  第五章  管理与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及学院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毋滥原则,严格公示环节,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学校社会捐助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将及时研究、解决并予以答复。对于以下情形,学校社会捐助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有权作出相应处罚。1、学生本人不诚信,申报过程弄虚作假,将取消其该年度获得该项奖助学金荣誉,并取消其下一学年社会捐助奖助学金申请资格;2、因学院工作流程不规范,导致应获奖或受助学生未得到相应奖助学金,将由学院自行补足该学生应获奖励或资助,学校将削减该学院下一学年该项奖助学金名额。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办法及《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经济资助工作条例(试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累计获得无偿资助(不包括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超过12000元者不能申请社会捐助助学金。

  第十七条  获得社会捐助助学金或励志类社会捐助奖学金(必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才可申请的奖学金)的学生,在享受经济资助的同时,必须加入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服务大队,参加一定时长的公益服务活动,有关标准参照《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服务大队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捐助奖助学金的协议一次性或按月发放资金,对于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停止资金发放。1、中途退学,自办理退学手续下月起停发;2、自费出国或以其他方式离开学校,自离校通知下达之日起停发;3、学习成绩出现不及格者,自下学期初停发;4、凡受到校级警告以上处分者,自处分下达之日起停发;5、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获奖助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事务中心负责解释。